FJKD-FJ2017-38福建地磅項目詢價采購公告
更新時間:2017-07-28 ?點擊:3533 ? 衡器行業(yè)? 地磅廠家
FJKD-FJ2017-38福建地磅項目詢價采購公告
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連江分中心(以下簡稱“連江分中心”)受福州市連江區(qū)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采購人”)委托,對地磅(項目名稱)進行詢價采購,茲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貳份副本),并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價格。1、項目內容:福建地磅;采購預算: 21.62 萬元
2、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并提供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yè)執(zhí)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的財務狀況報告(2016年度會計報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根據項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個月內(至少一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格式見附件);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項目實施所必須的許可資質證明材料)。
2.2 下列供應商不得參加本次采購活動:
(1)供應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2)凡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本項目的采購活動。
3、貨物總體要求:
供應商提交產品必須是全新、未使用過的原裝合格正品,完全符合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的要求,達到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標準,并對來源合法性負責;屬于國家強制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認證。
4、是否接受進口產品:不接受
5、保證金數額及交納辦法:保證金:人民幣肆仟元整(4000.00元);交納辦法: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從本單位基本帳號轉(匯、存)入連江農商行后巷分理處(地址:福州市連江區(qū)永陽街道后巷10號連江區(qū)政務服務中心一樓西大廳,咨詢電話:025-57222096)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連江分中心賬號(開戶名: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連江分中心,帳號:3201240221010000006265)。供應商通過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在線聯網打印《投標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在線聯網打印咨詢電話:025-68505877、68505828、83727019),《投標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原件單獨封裝于開標前提交,復印件裝訂在投標文件中。未按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接收。
6、政策功能 登陸http://www.sbeskaem.cn/fujian.php?cid=43查詢具體要求
6.1 強制采購節(jié)能產品、信息安全產品,優(yōu)先采購環(huán)境標志產品。節(jié)能產品是指列入財政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且經過認定的節(jié)能產品;信息安全產品是指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jiān)委《信息安全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環(huán)境標志產品是指列入財政部、國家環(huán)??偩种贫ǖ摹董h(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且經過認證的環(huán)境標志產品。
6.2提供的產品屬于信息安全產品的,供應商應當選擇經國家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報價,并提供由中國信息安全認證中心按國家標準認證頒發(fā)的有效認證證書復印件。
6.3提供的產品屬于政府強制采購節(jié)能產品的,供應商應當選擇《節(jié)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報價,并提供有效的節(jié)能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6.4 提供的產品屬于環(huán)境標志產品的,供應商應當選擇《環(huán)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且經過認證的環(huán)境標志產品投標,并提供有效的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6.5 采購文件中要求的產品品牌或型號,是采購人根據項目所要實現的功能推薦的品牌或型號。
6.6 小企業(yè)(含小型、微型企業(yè))提供本企業(yè)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企業(yè)制造的貨物在評審時將獲得優(yōu)勢(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yè)注冊商標的貨物)。參加詢價的小企業(yè),應當提供《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中小企業(yè)劃型標準”詳見《關于印發(fā)中小企業(yè)劃型標準規(guī)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yè)〔2011〕300號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fā)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yè)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
6.7本次采購除特別說明外不接受進口產品,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7、集中考察現場及答疑:不舉行
8、響應文件編制與提交
8.1 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響應文件應對詢價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響應文件應包含報價申請及聲明、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詢價采購報價表、所供貨物品牌、型號、規(guī)格、配置和技術指標、產品說明、技術資料和服務承諾,以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證明)、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開戶銀行和帳號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否則,按照不響應處理。
8.2 報價應包括貨物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費用:即貨物設計、制造、包裝、倉儲、運輸、安裝、調試、培訓、技術服務及驗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內備品備件發(fā)生的所有含稅費用。采購需求中的分包,供應商不得拆分報價。
8.3 響應文件提交時間、地點:2017年8月7日下午2:00至2:30 密封送達(不接受傳真、郵寄)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連江分中心,地點:連江區(qū)政務服務中心二樓第三開標室(永陽街道后巷10號)。
9、評審與成交標準:
9.1 詢價小組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9.2 用“★”加注或特別說明的內容為實質性要求不得負偏離。
9.3 在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情況下,確定評審價格最低的為成交供應商。如果評審價格相同,則按技術指標和服務標準優(yōu)劣順序排列,技術指標和服務標準最優(yōu)的為成交供應商。
評審最低價為按照節(jié)能環(huán)保、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政府采購政策規(guī)定進行價格折扣的報價。價格扣除標準如下:
(1)在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對屬于國家認定的節(jié)能和環(huán)保產品在評審時分別給予當次一般產品最低報價5%和5%的價格扣除(特別說明:節(jié)能和環(huán)保產品必須納入“http://www.sbeskaem.cn/fujian.php?cid=43”等官方網站,且以提供的證書復印件為依據)。
(2)對小型和微型企業(yè)產品的價格給予6%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大中型企業(yè)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yè)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采購,如果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yè)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給予聯合體2%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yè)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yè)享受6%價格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小企業(yè)(含小型、微型企業(yè))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供應商為小企業(yè),且符合中小企業(yè)劃分標準;
2)提供本企業(yè)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小企業(yè)制造的貨物。如果提供的貨物為大中型企業(yè)注冊商標的貨物,視同大中型企業(yè)。
9.4 成交供應商確定后,將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成交供應商及時到連江分中心業(yè)務受理部領取《成交通知書》。
10、簽訂合同
10.1 成交供應商應當自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談判文件和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10.2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3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視情與排位在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合同的成交供應商,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財政部門視情將其列入不良行為名單,在一至三年內不得參加福州市政府采購活動。
11、詢問
11.1 供應商對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詢問,交易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涉及商業(yè)秘密。
12、質疑
12.1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文件原件送達福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連江分中心業(yè)務受理部。
12.2 質疑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交易中心不予受理:
(1)質疑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包號、采購公告發(fā)布時間、談判時間;
(2)提起質疑的日期、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具體條款);
(3)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可能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材料。
(4)質疑供應商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聯系電話(包括座機、手機、傳真號碼等);
(5)質疑函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質疑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6)供應商委托代理質疑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12.3 質疑供應商是指直接參加本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自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起計算;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2.4 交易中心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將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答復的內容不涉及商業(yè)秘密。交易中心遵循“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調查論證費用。
13、投訴
13.1 質疑供應商對交易中心的答復不滿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14、誠實信用
14.1 供應商之間不得相互串通報價,不得妨礙其他供應商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14.2 供應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談判小組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成交。經查實供應商有此行為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14.3 供應商不得虛假質疑和惡意質疑,并對質疑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供應商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投訴,阻礙政府采購活動正常進行的,屬于嚴重不良行為,交易中心將提請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14.4 供應商不得虛假承諾,否則,按照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處理。
14.5 供應商應自覺遵守談判、評審紀律,擾亂談判、評審現場秩序的,屬于失信行為,根據《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失信行為將被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15、所有響應文件都將作為檔案保存,不論成交與否,交易中心均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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